吉林省信用协会相关制度

2024-04-10 14:20

吉林省信用协会财务管理制度

 

第一章    

 

第一条 为规范吉林省信用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财务制度,保障资产安全合规,提升资金使用效益,依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及吉林省相关监管要求,结合协会核心职责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 协会财务工作遵循合法合规、公开透明、专款专用、厉行节约原则,严格落实财务收支两条线,自觉接受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监事会监督。

第三条 本制度适用于协会所有经费收支、资产管理、财务核算及相关岗位人员,覆盖日常办公、会员服务、活动组织、行业调研等全部业务场景。

 

第二章  财务管理机构与岗位职责

 

第四条 财务管理架构

(一)协会理事会审议决算及重大财务事项。

(二)协会秘书处下设财务部,是协会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。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,应配备兼职会计人员,或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。

第五条 岗位职责

(一)出纳岗位职责:负责现金、银行存款收付及保管,严格执行资金支付审批流程;登记现金日记账、银行存款日记账,做到日清月结;保管空白票据、财务印章(与法人章分设保管),定期与会计核对账目,确保账实相符。

(二)会计岗位职责:负责编制年度预算、决算,进行会计核算、账务处理,出具财务报表;审核收支凭证合规性、完整性;保管会计档案;配合审计、监督检查工作;登记固定资产台账,定期核对资产。

(三)财务岗位职责:负责统筹财务工作,审核预算决算、大额资金使用;监督财务制度执行,协调财务与业务衔接;对财务报表真实性、合法性监督。

 

第三章  经费收入管理

 

第六条 协会经费收入实行统一核算、归口管理,所有收入全额纳入财务账套。收入来源包括:会员会费、服务性收入、捐赠收入、政府购买服务资金、合法合规的资助收入、利息收入及其他合规收入。

(一)会员会费:按协会章程规定的标准收取,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,开具全国统一社会团体会费票据;会费按年度收取,专人登记会费收缴台账,及时催缴,未缴清会费会员按章程履行相应权利限制。

(二)服务性收入:协会为会员企业提供政策咨询、培训赋能、供需对接、资质辅导等服务,按明确定价标准收取费用,开具合规票据,收入全额入账。

(三)政府购买服务资金:承接政府部门委托的调研、培训、宣传、评价、研究等服务项目,按项目合同约定收取资金,单独核算,专款专用,严格按合同约定列支支出。

(四)捐赠、资助收入:接受单位或个人捐赠、资助,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用途,专款专用;无法确定用途的非定向捐赠,纳入协会公用经费管理,大额捐赠需提交理事会审议。

(五)所有收入款项须当日存入协会指定银行账户,严禁现金截留、挪用,出纳核对收款凭证后及时入账,会计复核确认。

 

第四章  经费支出管理

 

第七条 支出原则与范围

(一)经费支出遵循“按需列支、厉行节约、专款专用”,优先保障会员服务、行业服务核心业务,严控非必要行政开支,支出范围包括:日常办公开支、会员服务支出、活动组织支出、人员薪酬福利、资产购置维护、项目执行支出及其他合规支出。

(二)严禁列支与协会职责无关的支出,严禁公款私用、报销个人费用,杜绝铺张浪费。

第八条 支出审批流程

(一)协会所有支出需凭合法、完整原始凭证(发票、收据等)办理报销,凭证需经手人签字。

(二)日常小额支出(单笔5000元及以下):经手人提交报销凭证—部门负责人审核—会计复核—出纳支付;常规支出(单笔5000元-30000元):经手人提交报销凭证—部门负责人审核—会计复核—财务负责人审批—出纳支付;大额支出(单笔30000元及以上)、专项支出(政府购买服务、大额活动):经手人提交支出方案及凭证—部门负责人审核—会计复核—财务负责人审核—出纳支付。

(三)紧急支出需简化流程的,财务负责人书面批准,事后3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批手续。

第九条 重点支出管理

(一)人员薪酬福利:按协会薪酬管理制度执行,社保、公积金按国家及吉林省规定足额缴纳。

(二)办公开支:办公用品实行集中采购、专人保管,按需领用;差旅费、交通费、招待费按协会统一标准执行,从严控制。

(三)项目支出:政府购买服务、专项调研等项目,单独核算收支,与项目合同一致,项目完成后出具专项财务说明,接受委托方验收。

 

第五章  资产管理

 

第十条 流动资产

(一)现金管理: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,限额不超过10000元,用于小额支出,大额支出一律通过银行转账办理;严格执行钱账分管,出纳专人保管现金,做到账实相符。

(二)银行存款管理:按规定开立专用银行账户,专户专用于协会经费收支,账户变更、注销需经理事会同意;银行印鉴分人保管,财务章由出纳保管,法人章由专人保管;每月核对银行账户余额,编制余额调节表,确保账实相符。

(三)协会资产归集体所有,全部用于协会章程规定业务,严禁任何单位、个人侵占、私分、挪用,一经发现,依规严肃处理,涉嫌违规违纪的追究相应责任,触犯法律的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。

第十一条 固定资产

(一)协会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1年以上、单价2000元以上的办公设备、家具、交通工具、电子设备等,实行登记备案、专人保管。

(二)固定资产报废需办理书面手续,报废需核实无使用价值后报批处置,处置收入全额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;每年年末开展固定资产盘点,确保账实相符。

第十二条 无形资产

(一)协会无形资产包括协会名称、资质证书、行业公信力等,严禁个人擅自对外出借、转让、挂靠。

(二)确需对外授权使用无形资产的,需提交申请报秘书长审批,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责及收益,收益全额入账。

第十三条 资产管护与责任

(一)协会资产归集体所有,全部用于协会章程规定业务,严禁任何单位、个人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
(二)资产实行“谁使用、谁负责”,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、损坏的,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,定期开展资产清查报备。

 

第六章    

 

第十四条 本制度由吉林省信用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五条 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
吉林省信用协会合同管理制度

 

1.规范协会合同管理,防范合同风险,维护协会合法权益,保障协会服务民营企业、中小企业及政企对接工作有序开展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等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,制定本制度。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、协议、意向书等法律文书,涵盖服务合作、业务委托、物资采购、人事聘用等所有民事往来;合同管理遵循合法合规、审慎严谨、权责明确、全程管控原则,秘书处为合同管理牵头部门,负责合同审核、备案、归档,各业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合同洽谈、起草、履约及反馈,协会主要负责人为合同最终审批责任人。

2.合同洽谈由业务对接部门牵头,明确洽谈事项、合作边界、权利义务,充分核实合作方主体资格、资质信誉、履约能力,留存相关证明材料;合同起草优先采用国家或行业示范文本,无示范文本的需结合实际明确核心条款,必备条款包括当事人信息、数量质量、价款报酬、履行期限地点方式、违约责任、争议解决等;起草合同需贴合协会公益属性及工作实际,严禁约定超出协会职责范围、损害协会权益或违反吉林省相关政策规定的条款。

3.合同起草完成后,业务部门提交秘书处进行全面审核,重点核查条款完整性、表述准确性、权责合理性、合规性及风险点,审核把关后按程序逐级报请协会领导审批,确保合同无疏漏、无风险,未经审核审批签字的合同,严禁盖章签订。

4.合同经审核审批通过后,由协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订,授权委托需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,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;签订合同需使用协会正式公章,用印前需核对合同文本与审批版本一致,无涂改、漏项,填写用印登记簿,由专人负责用印管理,严禁空白合同用印;合同一式两份及以上,双方各执相应份数,签订完成后业务部门留存一份,秘书处留存一份归档,重要合同需多留存备份。

5.合同签订后,业务部门为履约责任部门,需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,及时跟进合作方履约情况,做好履约记录;履约过程中发现合作方未按约定履约、存在违约迹象的,业务部门需及时告知秘书处及分管领导,采取催告、协商等措施,留存书面沟通凭证;合同履行涉及价款支付的,需按合同约定及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,凭合规凭证报批支付,严禁无合同、超约定支付款项;履约过程中的变更、补充,需签订书面补充协议,按原审核审批流程报批后生效;合同履行完毕后,业务部门及时办理履约验收,出具验收意见,报秘书处备案。

6.需变更、解除合同的,由业务部门与合作方协商一致,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,按原合同审核审批流程报批后执行,严禁擅自变更、解除合同;因合作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,业务部门需收集违约证据,提出处理意见,按权限报批后,依法追究对方违约责任;合同发生争议的,优先采用协商、调解方式解决;协商调解不成的,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(仲裁或诉讼)处理,由秘书处牵头、业务部门配合,委托专业机构维权。

7.合同签订及履约完成后,业务部门需在15日内将合同文本、审核审批材料、授权委托书、履约记录、验收凭证、补充协议等全套资料移交秘书处归档;秘书处建立合同台账,分类登记合同编号、名称、合作方、标的、签订日期、履约情况、归档状态等信息,实行一户一档、规范管理;合同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,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永久保管;查阅、借阅合同档案需履行审批手续,严禁私自复制、转借、泄露合同涉密信息。

8.工作人员需严守合同保密规定,对合同涉及的协会信息、合作方商业秘密、政企对接敏感信息承担保密责任,离职后保密义务持续有效;严禁泄露涉密信息,违者依规追责。

9.工作人员在合同管理中严格履职,存在未经审核审批擅自签订、变更、解除合同,合同审核疏漏导致条款无效或重大风险,履约跟踪不到位造成损失,违规用印、泄露合同秘密、弄虚作假等情形的,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,处分方式包括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、扣罚绩效,情节严重的解除聘用关系,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10.协会人事聘用合同管理,优先适用协会人事管理制度,未尽事项适用本制度;本制度未尽事宜,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及吉林省相关规定执行;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吉林省信用协会会议管理制度

 

第一章    

 

第一条 为规范协会会议管理,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,保障各项决策科学高效落实,兼顾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有序推进,结合协会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 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各类会议,涵盖党建会议、理事会会议、常务理事会会议、办公例会及专项工作会议等,参会人员需严格遵守本制度。

第三条 会议管理遵循精简高效、务实规范、民主决策、闭环落实原则,严控会议数量,压缩会议时长,杜绝形式主义。

 

第二章  会议类别及权责

 

第四条 党建会议

(一)含党支部委员会、党员大会、组织生活会等,由党支部牵头组织,原则上按党内相关规定定期召开。

(二)主要研究部署协会党建工作、开展理论学习、落实上级党组织要求,会议决议作为协会党建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。

第五条 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

(一)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,常务理事会按需召开,由协会主要负责人召集,理事、常务理事参会。

(二)审议协会章程修订、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、重大人事变动、经费预决算等核心事项,决议需经参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。

    第六条 办公例会

(一) 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工作会,由秘书处组织,协会全体工作人员参会,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。

(二)传达上级精神、通报工作进展、部署季度任务、协调解决工作难题,同步对接政企服务、会员服务重点工作。

    第七条 专项工作会议

(一)针对政企对接、政策落地、会员服务、大型活动等专项工作按需召开。

(二)聚焦专项任务研讨方案、明确分工、推进落实,参会人员按需确定,确保精准高效。

 

第三章  会议组织流程

 

第八条 会议筹备

(一) 牵头部门提前确定会议时间、地点、议题、参会人员,拟定会议通知,提前1-3个工作日下发,重要会议需附会议材料。

(二)明确会议记录人员,备好会议所需资料、设备,做好会场布置,确保会议顺利开展。

    第九条 会议召开

(一)参会人员需按时到场,签到登记,不得迟到、早退;确无法参会的,需提前向会议召集人履行请假手续。

(二)会议由召集人主持,严格按既定议题推进,发言需紧扣主题、简明扼要,杜绝无关讨论,严控会议时长。

(三)记录人员如实记录会议内容,重点载明议题、发言要点、决议事项、责任分工及完成时限,确保记录完整准确。

第十条 会议收尾

(一)会议结束后,牵头部门及时整理会议纪要存档。

(二)做好会议材料、签到表、纪要等归档工作,同步纳入协会档案管理。

 

第四章  会议决议落实与纪律

 

第十一条 决议落实

(一)会议确定的事项,实行专人负责制,责任人员需按期推进落实,牵头部门跟踪督办。

(二)需跨部门协作的事项,由牵头部门协调,相关部门配合,确保闭环落实,落实情况需在下次对应会议上通报。

第十二条 会议纪律

(一)参会人员需遵守会场秩序,关闭通讯设备静音,不随意走动、交头接耳,专注参会。

(二) 会议涉密内容需严格保密,严禁擅自泄露会议未公开决议及敏感信息,违者按协会奖惩制度处理。

(三) 无故缺席、迟到早退累计达规定次数的,予以通报批评,影响工作落实的追究相关责任。

 

第五章    

 

第十三条 本制度未尽事宜,结合协会工作实际补充完善,党建会议相关要求同时遵循党内规章制度。

第十四条 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吉林省信用协会档案管理制度

 

第一章    

 

第一条 为规范协会档案管理,确保档案完整、安全、高效利用,保障协会各项工作有序开展,结合协会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 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各类档案的收集、整理、保管、查阅及销毁等全流程管理,覆盖协会日常办公、政企对接、会员服务、党建工作等所有业务形成的档案资料。

第三条 档案管理遵循统一管理、规范整理、安全保密、便捷利用的原则,做到专人负责、专柜存放,杜绝档案遗失、损毁、泄密。

 

第二章  档案范围与收集

 

第四条 档案收集范围涵盖协会核心资料,主要包括:

(一)党建档案。党建工作计划、总结、学习记录、会议纪要、党员档案、组织生活材料、党费收缴凭证、党建活动方案及台账等;

文书档案程、理事会决议、管理制度、请示报告、批复文件、会议纪要、工作总结、工作计划等;

3. 业务档案:会员档案、政企对接材料、政策落实文件、企业服务记录、活动方案及总结等;

4. 人事档案:工作人员录用、奖惩、离职材料,劳动合同及相关手续等;

5. 财务档案:会计凭证、账簿、报表、票据、经费审批材料等;

6. 其他档案:荣誉资质、宣传材料、影像资料等有保存价值的资料。

第五条 各岗位工作人员需及时将工作中形成的档案资料整理归档,每月定期移交存档,做到不积压、不遗漏。

 

第三章  档案整理与保管

 

第六条 档案整理实行分类管理,按党建、文书、业务、人事、财务等类别划分,每类档案按形成时间排序便于检索。

第七条 档案保管实行专人负责制,指定专人担任档案管理员,负责档案日常保管、整理及台账登记,管理员需坚守岗位,履行保管职责。

第八条 档案存放需使用专用档案柜,做到防潮、防虫、防火、防盗、防泄密,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,发现问题及时处理,确保档案完好无损。

第九条 严禁私自涂改、抽取、转借档案,档案资料需保持原始完整,确需补充材料的,需注明补充时间及原因,由经办人签字确认。

 

第四章  档案查阅与借阅

 

第十条 协会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,需向档案管理员说明用途,履行登记手续,查阅完毕及时归还,不得带出协会

第十一条 需借阅档案的,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,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,特殊情况需延长的,需办理审批手续;借阅档案需妥善保管,不得损毁、遗失、泄密。

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需查阅或借阅档案的,需持单位介绍信,经协会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,查阅时由档案管理员全程陪同,严禁复制涉密档案。

第十三条 档案查阅、借阅需如实登记,记录查阅人、查阅时间、用途、归还时间等信息,台账留存备查。

 

第五章  档案销毁与附则

 

第十四条 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,由档案管理员列出销毁清单,按规定程序统一销毁,销毁时需2人以上在场监督,签字确认,杜绝私自销毁档案。

第十五条 档案管理员工作变动时,需办理档案移交手续,列明档案清单,交接双方及监交人签字确认,确保档案交接无遗漏。

第十六条 本制度未尽事宜,参照国家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七条 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
吉林省信用协会人事管理制度

 

第一章    

 

第一条 为规范协会人事管理工作,明确人事管理职责与流程,保障协会及工作人员合法权益,提升工作效能,助力协会服务全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核心职能落地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 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全体专职工作人员,兼职人员、特邀人员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三条 人事管理遵循公平公正、择优录用、权责对等、奖惩分明、规范高效原则,兼顾协会公益性与工作专业性,贴合服务政企对接、行业赋能工作需求。

 

第二章  招聘与录用

 

第四条 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人员招聘计划,明确招聘岗位、任职条件、岗位职责,招聘工作需公开透明,优先选拔熟悉民营经济、中小企业发展及政企对接工作的专业人员。

第五条 招聘流程包括发布公告、简历筛选、面试考核、背景核查、录用通知等环节,面试由协会核心管理层组成考核小组,重点考察政治素养、专业能力、责任意识及适配度。

第六条 拟录用人员需提交合规入职材料,经审核通过后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,明确聘用期限、岗位职责、薪酬待遇、违约责任等,入职后开展岗前培训,熟悉协会章程、业务范围及吉林省相关产业政策。

第七条 新录用人员设试用期,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,协会可解除聘用关系。考核合格的,正式录用并明确岗位职级。

 

第三章  岗位与考勤管理

 

第八条 协会实行定岗管理,明确各岗位的工作标准、权责边界及协作机制,工作人员需严格履行岗位职责,服从协会工作安排。

第九条 实行常态化考勤制度,工作人员需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,不得迟到、早退、旷工;因事、因病请假需履行报批。

 

第四章 薪酬与福利

 

第十条 协会薪酬体系比照事业单位薪酬制度框架执行,结合协会工作性质、吉林省当地实际及工作人员岗位、职级、业绩确定,实行基本工资+绩效工资+补贴的薪酬模式,总体标准与事业单位保持衔接,个别事项作差异化调整,薪酬发放做到及时足额、公开透明。

第十一条 协会薪酬由基本工资、绩效工资及津补贴构成。基本工资按岗位职级核定,绩效工资与工作业绩挂钩,重点向核心业务岗位、业绩突出人员倾斜。协会根据本地实际与运营情况,合理核定并常态化发放工作餐补。对确因工作需要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岗位或情形,另行核发交通补贴。具体补贴标准比照事业单位执行。

第十二条 按照国家及吉林省相关规定,为专职工作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,依规为符合条件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,依法保障法定节假日、带薪年假、婚假、产假、丧假等法定福利待遇。

第十三条 建立年度健康体检制度,每年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开展一次健康体检,体检标准比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体检标准执行,体检相关费用由协会承担。

第十四条 协会根据年度工作业绩及整体运营情况,统筹发放年终绩效奖金,重点表彰奖励履职尽责、业绩突出的工作人员。

  

第五章  奖惩管理

 

第十五条 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,予以表彰奖励:

    (一)党建工作、业务工作业绩突出,助力协会获评上级表彰或获得政企一致认可的;

(二) 在服务民营企业、中小企业中成效显著,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的;

(三) 精准落实吉林省相关政策,推动政企对接、行业赋能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的;

(四) 严守纪律、履职尽责,日常工作表现优异的;

(五) 其他为协会建设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情形。

奖励方式包括通报表扬、评优评先、发放奖金、晋升职级等。

    第十六条 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予以处分:

    (一) 违反协会章程及本制度,纪律松散、履职不力的;

(二) 工作失误、推诿扯皮,造成协会工作延误或不良影响的;

(三) 泄露协会及服务企业涉密信息、违规对接政企资源的;

(四)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,损害协会形象或他人合法权益的;

(五) 旷工累计达到规定天数,或多次违反考勤管理制度的;

(六)其他违规违纪情形。

处分方式包括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、扣罚薪酬、降职降级、解除聘用关系,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。

 

第六章  调动、辞职与解聘

 

第十七条 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人员岗位,工作人员需服从统筹安排。个人申请岗位调动的,需提交书面申请,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岗位调动手续。

第十八条 工作人员辞职需提前30日提交书面辞职申请,经审批通过后,按要求办理工作交接、财物交接、资料交接等离职手续,未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造成协会损失的,需承担相应责任。

第十九条 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协会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:

    (一) 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;

(二) 严重违反本制度及协会各项纪律规定的;

(三) 严重失职、营私舞弊,给协会造成重大损失的;

(四) 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;

(五)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,医疗期满后无法胜任岗位工作的;

(六)不能胜任岗位工作,经调岗后仍无法胜任的。

第二十条 协会解聘工作人员,需提前30日向工作人员送达书面解聘通知,按规定办结离职相关手续。

 

第七章  档案与保密管理

 

第二十一条 协会建立健全工作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,人事档案内容包括招聘录用材料、奖惩材料、劳动合同、离职手续等,指定专人负责管理,确保档案完整、规范、安全。

第二十二条 人事档案查阅需履行审批手续,严禁私自查阅、复制、涂改、转借档案,档案管理人员需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纪律,严守档案信息秘密。

第二十三条 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协会保密管理规定,对协会涉密信息、服务企业商业秘密、政企对接敏感信息等承担保密责任,离职后保密义务仍持续有效,违反保密规定的,依法依规追究责任。

 

第八章